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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办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04-05-13

关于2004年中学教师

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办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

现就2004年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办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4年起,各区、县(市)属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各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其中:

各区、县(市)属学校2004年前参加杭师院中学教师岗位培训完成所有规定学分的教师,仍由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统一办理。

各区、县(市)属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了杭师院教师岗位培训但学分不足或参加其他培训机构培训的教师,由各培训机构出据学分卡或成绩单,交各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办理。

办证机构审核后,填写申请办证汇总表(附1)和教师继续教育手册的相关信息,交市教育局验印。汇总表一式二份,办证机构留存一份,市教育局一份。市教育局验印后由各办证机构向教师颁发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二、学分登记问题

1、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教师参加了我局[2004]1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均可登记学分,由各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除我局[2004]1号文件明确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各类培训、本科以下(含本科)学历进修不再折算继续教育学分外,今年对可登记学分的培训项目和学分值,应以保证学分登记政策的延续性为原则,尽量不减少。

2、校本培训

各区、县(市)属初中学校04年前自行组织的理论知识类培训由各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审核并确定学分,高中学校自行组织的理论知识类培训由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审核并确定学分,根据所确定的学分值登记学分。

教师参加教育实践类培训或教学成果折算学分办法,由各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总分不超过60学分。

3、上述培训成绩均应为2000年后(含2000年)成绩。

三、今年是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后第一次办理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各教师进修学校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健全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的管理制度,本着方便教师,保证相关政策的延续性的原则做好证书办理工作。我处将结合证书验印工作对各区、县(市)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区、县(市)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应报我处备案。

 

杭州市教育局高教师范处

2004428

 注:表格见附件